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需交纳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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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需交纳的诉讼费用
2023-12-19 02:11:00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查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成为各界共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也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投资者提起诉讼需交纳哪些诉讼费用?最终由谁承担?能否减交、缓交、免交?本文将谈谈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需交纳的诉讼费用问题,为广大投资者答疑解惑。
  一、一般原则:起诉方预先交纳,败诉方最终承担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及支出的费用。证券维权诉讼中涉及较多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等。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诉讼费用一般由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预先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投资者在起诉时预交诉讼费用,最终并不一定实际负担诉讼费用。如果对方败诉,法院在结案后会将预收的费用原路返还,根据“败诉者买单”原则,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最终承担诉讼费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根据《办法》,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属于财产案件,该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多少与投资者的起诉金额有关,预交的诉讼费用根据起诉的金额确定,以案件受理费为例: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二、例外情形:减交、缓交、免交制度
  我国诉讼费用的交纳和负担以及时、足额为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包括:
  (一)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与其他民事诉讼一样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而人数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应与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交纳诉讼费用。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投资者可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法院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三)经济条件较差,交纳诉讼费用确实存在困难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办法》将该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罗列了数种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例如:对于当事人属于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等情形,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一方免交诉讼费用。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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